关于实施《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实施《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规范(试行)》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发[2012]5号)要求,建立健全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规范及管理制度,《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办法(暂行)》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已经省环保厅领导签发,于2014年11月26日起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影响评价处
2014年11月26日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机构
监督与考核管理办法
(暂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加强我省环境监理试点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环境监理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环保厅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负责对监理机构进行指导、考核与管理,并定期在山东环境网站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条 经省环保厅审核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机构应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有关规定和业务资质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对所出具的环境监理报告质量和结论负责,并接受省环保厅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对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机构监督与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成绩应结合的方法,制定评分标准,并加大对现场环境监理考核的分值。
环境监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如下问题时,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项目设计平面布置、建设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设施与所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较大变更的;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实施有效环境保护,造成破坏的;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超出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存在污染扰民情况的,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要求建设及施工进度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不符合的;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 环境监理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六条 省环保厅建立对环境监理机构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
第七条 日 常考核由省环保厅或委托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监理机构的环境监理工作质量等从业行为进行检查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 监理工作的监理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环境监理机构不符合相应条件的或者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行 为的,应当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主要对监理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内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监理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一年,并视整改效果确定是否继续从业。
第九条 环境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环保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一年,限期整改:
(一)监理机构不按规定现场派驻监理人员;
(二)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超出业务资质范围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
(四)环境监理机构不作为,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存在较大环境问题不向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出具虚假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和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的;
(五)监理质量低劣,导致环保设施或措施与环评文件及批复严重不符、并在运行期间出现污染事故的,吊销其资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六)环境监理结论与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严重不符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环境监理人员在环境监理过程中,严重失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出现较大问题,酌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环境监理机构备案证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考核表
类别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基准分 | 得分 |
监理机构从业从业行为 | 1 | 是否超出省环保厅规定业务资质范围从事环境监理工作 | 10 | |
2 | 是否按规定现场派驻监理人员 | 5 | ||
3 | 监理人员是否对项目重点环节实施旁站、巡视 | 5 | ||
4 | 对周期较长的重点环保工程是否实施驻场环境监理 | 5 | ||
5 | 环境监理人员在环境监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失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 10 | ||
6 | 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省环保厅备案 | 5 | ||
监理档案资料 | 7 | 是否针对建设项目编制了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环境监理阶段性实施方案) | 5 | |
8 | 环境监理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包括:与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来往文件,环境监理备忘录,环境监理通知单,环境监理日志,会议记录和纪要等 | 5 | ||
9 | 监理资料是否真实,监理资料是否能及时归档,并与监理工作同步 | 5 | ||
环境监理工作质量 | 10 |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编制依据是否充分,目标是否明确,工作内容是否全面,监理要点和方法是否得当 | 5 | |
11 | 环境监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四条所列问题时,是否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省环保厅报告 | 5 | ||
12 | 是否及时向省环保厅及时提交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月报告、专题报告、总结报告等 | 5 | ||
13 | 是否不按规定接受省环保厅及当地环保部门检查、考核以及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 5 | ||
14 |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结论与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是否相符 | 5 | ||
15 |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月报告、专题报告、总结报告编制质量 | 15 | ||
16 | 当地环保局考核意见 | 5 | ||
累计得分 | 100 | |||
考核组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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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工作规范
(试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
第一部分 环境监理机构职能、义务
一、环境监理与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一)环境监理的定位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技术服务协议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环境监理介入阶段
建设单位按照环评批复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
(项目可研—环评及批复—初步设计—环境监理—批准试生产—竣工验收监测—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二、环境监理的职责和义务
(一)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须按照经备案的环境监理业务等级和范围开展相应类别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机构与环评单位的内设机构、岗位及人员实行分 离,原则上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机构不应与环评单位相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并定 期参加环境监理业务继续教育培训。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应当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应对环境监理结论负责。
(三)环境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
(四)环境监理机构发挥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五)环境监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以驻场、旁站及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及时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项目变更环境监理专题报告、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并以月报、日报的形式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进度和真实情况。
(六)环境监理机构应建立环境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制定环境监理工作制度,不断提升内部管理和业务水平;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做到清正廉洁。
(七)环境监理机构要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装备,以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
(八)环境监理机构应保守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九)接受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监理工作的现场检查及监督,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议,报告相关环境监理工作和监理成果。
三、省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流程
(一)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一家持有环境监理备案证书并符合与该建设项目相对应的环境监理业务范围的环境监理机构,书面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该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二)环境监理机构按照环评文件、设计文件等要件组织初次现场踏勘,收集项目资料,了解工程现状,确定工作内容,编制《XXX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三)省环保厅会同省环境监理技术文件审查机构组织对环境监理机构编制的《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方案》经审查修改后做为开展环境监理的依据,并交省环保厅进行备案。
(四)建设单位依据经备案的《方案》确定监理工作内容、工作量以及监理费用,与环境监理机构签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服务协议》。
(五)环境监理机构按照《方案》、《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技术服务协议》,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开展施工期、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理工作。
(六)环境监理机构每月5日前将项目上月的环境监理情况向市级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及根据项目进度做出的下步环境监理工作计划。
(七)建设项目工程建成后,环境监理机构应整理监理档案资料,编写《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交省环保厅,作为批准试生产(运行)的依据之一。
(八) 项目试生产期间,环境监理机构督查生产台账及各类环保设施的同步调试、运行情况,指导企业完善各类环保管理制度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进行联动检查并开展应 急演练,根据企业试生产情况编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由建设单位提交省环保厅,作为竣工环保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
(九)对环境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类工程变更,环境监理机构要编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专题报告》及时报省环保厅。
(十)技术审查机构根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召开环境监理报告技术审查会议,出具审查意见。
(十一)环境监理机构参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会议。
第二部分环境监理依据、环境监理要点
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依据
(一)主要政策依据
1、环保部
《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
《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等;
2、山东省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关于开展部分重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0]114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通知》(鲁环函[2011]417号)等;
(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略)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原则、监理要点
(一)环境监理原则:
按照环办[2013]104号文件要求“要开展涉及环境敏感区、重污染或环境风险大、施工期环境影响大、与群众环境权益密切相
关和易污染扰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要求。针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试生产(运行)中涉及与环保相关的隐蔽工程、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施工和试生产(运行)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生态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环节,确定环境监理目标和要点。
(二)环境监理要点:
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施工期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渗、防腐工程;
4、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
5、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有关建设工程,如对野生动植物及相关生态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6、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如事故池及事故废水导排系统;
7、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
8、“以新带老”、等(倍)量产能替代(淘汰)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第三部分 环境监理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的行业类型,制定规范的环境监理技术文件和工作程序,建立环境监理信息公开制度、技术文件审查制度、环境监理月报告制度和变更反馈报告制度
(一)环境监理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环保部门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及环境监理文件的受理、审查信息,实行环境监理服务收费市场化运作。
(二)技术文件审查制度。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案和技术报告审查制度。由省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及环境监理报告等技术文件,建立环境监理技术审查专家库,规范各类环境监理报告及技术文件的编制。
(三)环境监理月报告制度。环境监理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环境监理情况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并根据项目进度对下步环境监理工作提出计划。
(四)变更反馈报告制度。对环境监理中项目出现的变更,环境监理机构要及时向省环保厅提交监理专题报告。省环保厅视项目变更内容做出处理意见,并在15日内进行反馈。
二、对建设项目变更采取的处理原则:
(一)对于不影响环评结论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变更,环境监理单位可提出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予以认可;
(二)对可能影响环评结论的变更,环境监理机构应针对建设项目发生的变更情况编制《环境监理专题报告》,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技术评估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于认定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监理单位的报告,责令停止项目建设,重新编报变更或补充环评文件、报项目环保审批部门批复后,方可恢复项目建设。环境监理机构依据原环评文件及批复和新环评文件及批复继续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四)对环境监理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理机构应及时制止,并上报环保部门提请环境监察及时介入处理。
第四部分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 省环保厅负责对环境监理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对省内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环境监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在山东环境网站上公布考核结果,建立 环境监理机构进入、退出机制。发现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单位超出业务范围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弄虚作假或者不负责任的,要严肃处理,取消其从业资格,并予以 通报。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监管,不定期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情况进行巡查,了解环境监理机构现场监理工作情况。
(三)各级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即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四)建设单位申请项目试生产(运行)时未报送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的,不予受理试生产(运行)申请;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未报送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的,不予受理竣工环保验收申请。
(五)一年内发现县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含)以上的建设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对其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